訂定日期:109年05月11日
修訂日期:109年08月10日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本公司董事會功能,建立績效目標以加強董事會運作效率,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
第二條(應遵守之規範)
本公司董事會之績效評估辦法,其主要評估週期、評估期間、評估範圍及方式、評估之執行單位、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評估週期及期間)
本公司董事會每年應依據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執行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
董事會內部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
第四條(評估範圍及方式)
本公司董事會評估之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評估。
評估之方式包括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評進行績效評估。
第五條(評估之執行單位)
本公司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執行單位為董事會議事單位,應明確瞭解受評估單位之運作情形,並具備公平、客觀且獨立之角色。
第六條(評估程序)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程序說明如下:
一、確立當年度受評估之單位、期間及範圍(如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各功能性委員會等)。
二、確立評估之方式(如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我評估等)。
三、本公司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作業由董事會議事單位執行。
四、由各執行單位收集董事會活動相關資訊,並分發填寫附表一「董事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附表二「董事成員績效評估自評問卷」及附表三「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等相關自評問卷,最後由統籌之執行單位行政管理部將資料統一回收後,針對第七條評估指標之評分標準,記錄評估結果報告,送交董事會報告檢討、改進。
第七條(評估指標及評分標準)
本公司應考量公司狀況與需要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並至少應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四、董事的選任及持續進修。
五、內部控制。
董事成員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至少含括下列六大面向:
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二、董事職責認知。
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六、內部控制。
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至少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三、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四、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五、內部控制。
董事會績效評估之指標,應依據本公司之運作及需求訂定符合且適於公司執行績效評估之內容,並由薪酬委員會定期檢討及提出建議。
第八條(評估結果運用)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得作為遴選或提名董事時之參考依據。
第九條(年報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於年報中揭露每年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情形,內容至少包含評估週期、評估期間、評估範圍、評估方式及評估內容。
第十條(揭露方式)
本公司所訂定之績效評估辦法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充分揭露,以備查詢。
第十一條(施行)
本辦法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