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內線交易作業

修訂日期:111年05月09日

 

1.0作業單位

   本公司之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控制作業,由行管部負責,並以會計部、財務部、業務部等部門為輔助單位。 

2.0作業程序

2.1 建立及維護內部人與持股逾10%之股東資料檔案

    2.1.1 權責單位應建並維護內部人與持股逾10%之股東資料檔案。

    2.1.2 持股逾10%之股東資料檔案,應定期更新。

  2.2 界定影響股價之內部重大消息範圍

    2.2.1 影響股價之內部重大消息,應依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

            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界定。

    2.2.2 權責單位應收集前項之法令並隨法令之變動即時更新之。

  2.3 影響股價之內部重大消息對外公開前之保密作業

    2.3.1 本公司應不定期對內部人及辦理與重大消息相關業務職員,宣導保密之重要性。

    2.3.2 本公司內部人及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職務,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消息。

    2.3.3 內部重大消息應予備份並保存於安全之處所,其傳遞,應有適當之保護。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時,

            須以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之。

    2.3.4 對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本公司併購、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

             應要求其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本公司內部重大消息。

  2.4 影響股價之內部重大消息對外公開前之禁止買賣措施

    2.4.1 本公司應對內部人及受僱人加強內線交易之宣導。

    2.4.2 本公司應要求內部人及受僱人於獲悉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避免買賣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4.3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的內部人及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30日,和每季的財務報告公告前15日之封閉期間

           交易其股票。

  2.5 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對外公開之內容時間方式及人員

    2.5.1 本公司之重大消息公開之時間及方式,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2.5.2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重大消息之揭露,應由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處理;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負責人直接處理。

    2.5.3 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之發言內容,應以本公司授權之範圍為限。

    2.5.4 除本公司負責人、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本公司其他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內部重大消息。

    2.5.5 本公司重大資訊之揭露,應留存其紀錄。

  2.6 其他作業程序

    2.6.1 媒體報導之內容不實時,必要時應即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事項處理要點之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並要求該媒體更正。

    2.6.2 本公司內部人及受僱人知有重大資訊洩露或內線交易情事時,應即報告負責單位或稽核單位。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2.6.3 權責單位知有重大資訊洩露或內線交易時,應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擬定對策。若遭主管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

             應在第一時間委請專業律師協助。 

3.0控制重點

  3.1 是否建立及維護內部人與持股逾10%之股東資料檔案。

  3.2 是否依法令界定影響股價之內部重大消息。

  3.3 重大消息對外公開前,內部人及受僱人是否避免買賣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3.4 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的內部人及董事,是否避免在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30日,或每季的財務報告公告前15日交易其股票。

  3.5 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對外公開之內容時間方式及人員,是否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