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選任程序

110年7月26日股東常會通過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並就公司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專業知識、技能及素養。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第四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及選任方式,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並應依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本公司一般董事與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其選票分別印製,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達本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但以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者,不另製發選舉票。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於公司章程所規定範圍內,依當次選舉案所公告之名額,及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分別計算一般董事、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九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本公司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十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公司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選舉權數累計超過選舉股東應持有選舉權數者。

 

第十一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三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